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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三男子打“野味”被刑拘!@长沙人 身边的“牢底坐穿兽”有哪些

2023-08-18 18:41:13来源:长沙警事

8月16日宁乡公安发布案情在一起普通治安案件中找到线索发现当事人黄某在过去两个月曾伙同杨某、谢某多次非法狩猎

经查发现从2023年3月开始黄某三人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先后8次相约在宁乡境内非法狩猎所猎物均供自己食用且明知是保护动物但仍为“尝鲜”屡次触碰法律红线。


(资料图)

据统计三人共猎获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斑鸠16只、灰胸竹鸡3只白鹭1只、普通秧鸡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一只涉案价值达136000元目前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近年来

长沙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取得显著成果

特别是在今年年初

4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首次现身浏阳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白鹇

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食蟹獴

那么

长沙究竟还有哪些“有缘可见”的

“牢底坐穿兽”呢?

警事君马上告诉您!

长沙部分出现的野生动物

云豹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分布在大围山、连云山麓区域,四肢短促而矫健,头部略圆,口鼻突出,爪子非常大。体色金黄色,并覆盖有大块的深色云状斑纹。有着敏锐的视力以及良好的嗅觉和听觉,通常白天在树上睡眠,晨昏和夜晚活动。常伏于树枝上守候猎物,待小型动物临近时,能从树上跃下捕食。

小灵猫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约48~58厘米,比家猫略大,吻部尖而突出,额部狭窄,耳短而圆,眼小而有神。为独居夜行性动物,昼伏夜出,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天的15时至晚上的22时,性格机敏而胆小,行动灵活,会游泳,善于攀缘,能爬树上捕食小鸟、松鼠或采摘果实。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俗称猫头鹰,头大而宽,嘴短,侧扁而强壮,先端钩曲,周身羽毛大多为褐色,视觉敏锐。绝大多数是夜行性动物,昼伏夜出,白天隐匿于树丛岩穴或屋檐中不易见到,食物以鼠类为主,也吃昆虫、小鸟、蜥蜴、鱼等动物。

游隼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型猛禽,头顶和后颈暗石板蓝灰色到黑色,有的缀有棕色,飞行迅速,多单独活动,叫声尖锐。性情凶猛,主要捕食野鸭、鸥、鸠鸽类、乌鸦和鸡类等中小型鸟类,偶尔也捕食鼠类和野兔等小型哺乳动物。

果子狸

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体色为黄灰褐色,身体略胖,颈部粗短,头部毛色较黑,由额头至鼻梁有一条明显的四带,眼下及耳下具有白斑。喜欢在黄昏、夜间和日出前活动,善于攀缘,杂食性动物,颇喜食多汁之果类;以野果和谷物为主食,也吃树枝叶。

如果有幸碰到了这些可爱的动物

切记要好好保护它们

不要因为一己私欲

去触犯法律哟

法律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第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责编:刘双

一审:姚帅

二审:唐能

三审:赵雨杉

来源:长沙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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